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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屆第1次霹靂舞事務說明公聽會會議紀錄

第7屆第1次霹靂舞委員會籌設會議紀錄

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霹靂舞委員會組織簡則(經第7屆第1次霹靂舞籌備會議、第4次理事會通過)

第7屆第2次霹靂舞委員會籌設會議紀錄

108.08.07第7屆第1次霹靂舞委員會會議紀錄

108.08.21第7屆第2次霹靂舞委員會會議紀錄

109.01.14第7屆第3次霹靂舞委員會會議紀錄

109.02.21第7屆第4次霹靂舞委員會會議紀錄

 

  12.霹靂舞委員會
  職位 委員姓名 委員聘任採用條件 異動
1  主任委員 李奕釜先生 本會霹靂舞國家代表隊教練  
2  副主任委員 劉志強先生 TPCA台灣表演藝術文化發展協會副理事長   
3   蘇志鵬教授 台灣街舞文化推廣協會常務理事   
4   呂崇聖先生 TPCA台灣表演藝術文化發展協會會員   
5   董洪敏先生 本會常務理事   
6   邱隨川先生 本會常務監事   
7   彭彥鳴先生 本會秘書長   
8   田晉瑜先生 國家代表隊選手  
9   黃世東先生 中華民國霹靂舞協會  
10   黃柏青先生 中華民國街舞運動推廣協會  
11   林俊含先生 中華民國街舞藝術文化推廣協會  
12   程聿寧小姐 國家代表隊選手  
13   包士群先生 台灣街舞文化推廣協會  
14   林聖偉先生 臺中市街舞者協會  

 

現行組織簡則之委員聘任條件
(一)本委員置委員9名,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(召集人),由委員相互推選產生,另設1人為副主任委員(副召集人),由主任委員指派,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經理事會通過,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。
(二)當本會具有實質推展霹靂舞業務之團體會員(以下簡稱霹靂舞團體會員)數達到2個以上,而後每新聘任一霹靂舞專項團體會員得增設1名委員,委員人數以15名為上限。
(三)擔任本委員會委員需年滿20歲並依據下列條件遴選之:
1. 凡加入本會之街舞類團體會員,其業務以推展霹靂舞為主,入會滿1年者可直接推派1位會員代表擔任委員,經本委員會會議通過可增派最多2位會員代表擔任委員;入會尚未滿1年者,經本委員會會議通過可推派最多2位會員代表擔任委員。
2. 凡加入本會之街舞類團體會員,其業務包含推展霹靂舞但非以霹靂舞為主,入會滿1年者經本委員會會議通過可推派最多3位具霹靂舞專業之會員代表擔任委員;入會尚未滿1年者,經本委員會會議通過可推派最多2位會員代表擔任委員。
3. 凡加入本會之團體會員,其業務範圍包含推展街舞類但非屬霹靂舞專項者,經本委員會會議通過可推派最多1位會員代表擔任委員。
4. 本委員會需遴選曾經擔任霹靂舞國家代表隊教練者至少1位擔任委員,惟尚無符合資格人選之時期可從缺。
5. 本委員會需遴選曾經擔任霹靂舞國家代表隊選手者至少1位擔任委員,惟尚無符合資格人選之時期可從缺。
6. 本委員會需邀請本會正、副秘書長最少1位擔任委員。
7. 本委員會需邀請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以上職務者至少1名擔任委員。
8. 本委員會需邀請本會監事會常務監事以上職務者至少1名擔任委員。
9. 當本委員會委員人數達到上限後,本會再有街舞類團體會員申請加入,本委員會須依照團體會員之業務屬性、等級﹙本總會組織章程第七條﹚及入會年資決定各團體會員應佔本委員會委員席次。

 

 

2019年報告(20200203資料整建中)

2020上半年度報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