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ules

競賽規則
  各組之參賽選手請攜帶身份證明以備查詢。
  各組選手應準時到場比賽,並請於指定時間內完成報到手續。
  選手如有不合規定出場比賽,經舉發查實即取消該組比賽之權利,該選手之違規組別比賽結果不予計算。
  未經報名之選手不得出場比賽。
  選手應遵守規則,服從裁判,裁判長有停止其比賽之權力。
  凡比賽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,則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之,其判決即為終決。
  為了賽程順利進行,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,選手不得異議。
  非比賽之選手,不得進入比賽場內,比賽已結束之選手到選手座位區觀看比賽,不得藉故停留場內。
  參加競賽之選手須著正式運動舞蹈服裝與賽。
  參加競賽之選手須著正式運動舞蹈服裝與賽。
   
一般事項規定
  選手之一切費用由各縣市委員會自理。
  大會負擔所有選手自完成報到手續至活動結束期間之意外保險。
  各縣市選手請於4月12日前將各縣市會旗二面送交本籌備委員會,以便會場懸掛各縣市旗。
  大會擁有本次活動之一切新聞媒體運作、轉播、錄製、販售等之聲音、影像之權利,他人不得異議。